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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一男子捕猎27只斑鸠 被判拘役四月罚8100元

  中新网濮阳3月11日电 (记者 李贵刚 通讯员 朱俊科 王润刚)民间有句俗语,“天上的斑鸠,地上的泥鳅”,斑鸠成为一些人眼里的美味,经常有人为了口舌之欲和牟利猎杀斑鸠。3月11日,河南濮阳一名男子非法捕猎27只斑鸠,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款8100元。

  3月11日,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判令刘某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图为法院利用“三远一网”系统审理此案 濮阳县法院供图 摄

  由于此案件属于公益诉讼案件,因此该案审理依法采用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为防止疫情扩散,该院利用“三远一网”系统审理此案,全国人大代表、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李连成通过网络在线旁听案件审理全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濮阳县某乡修路施工期间,在禁猎期用夜间强光照明行猎的方法,用弹弓、钢珠捕猎斑鸠27只,经鉴定被告人所捕猎斑鸠为珠颈斑鸠,该鸟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被告人及辩护人做了陈述和辩解,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并在最后陈述中表述自己以后愿做一名环境资源保护志愿者,积极宣传法律,参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有关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关注度就一路攀升。自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作为《决定》出台后濮阳地区审理的首例非法猎杀野生动物引起的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件,这起案件的教育意义更为重要。濮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马东丽受访时说,“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庭审,让社会公众对非法狩猎,有一个更加明确、清楚的认识,然后自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爱护生态环境。”

  李连成在旁听后表示:“在疫情期间,这个《决定》出台的非常及时,很有必要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濮阳县法院立即执行这个《决定》,在疫情期间高质量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审判的很好,很清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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